深圳律师撰写劳动合同,不惧劳动纠纷
  • 发表时间:2019-2-22 17:20:41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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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了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能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都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所谓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一般情形是聘方提出建议或初始文本,经聘员表示同意认可。下面分析一例劳动纠纷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2日,申请人朱某和古某同时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其2018年4月至9月份工资6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6000元、业务提成人民币42万余元、垫付的房租人民币24000元整。

 二、接受委托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传票传唤后,在开庭之前来到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我所专业律师经过详细询问被申请人相关案件事实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经过初步判断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相关劳动待遇首先应该举证证实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然缺乏这样的证据材料。如果劳动关系不能依法认定成立的话,申请人的所有请求都将不会得到依法支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我所专业律师决定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三、参加庭审

在案件开庭之前,我所代理律师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书写答辩意见,了解被申请人经营状况,研究分析申请人请求书和证据资料,草拟开庭提纲,就庭审调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研判和应对方案。庭审中,我所律师代表被申请人发表答辩意见,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明确指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劳动待遇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从目前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来看不能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围绕这个问题,仲裁员就申请人入职情况,工作的性质、内容、地点和对外联系方式、工资发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有关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庭审中,针对仲裁员调查的相关事实,我所代理律师回答准确,应答及时,取得较好效果。法庭辩论中,我所代理律师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用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了应当全部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辩论意见。

 四、仲裁裁决

2018年11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争议案件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打印件,没有被申请人盖章确认,故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没有显示被申请人名称或者其他能够真实的与被申请人相关的内容,也不予确认。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曾建立劳动关系,应由申请人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根据申请人所称,招聘其入职的人员并非被申请人法定达标人或者其他具有聘用职责的被申请人员工,招聘其工作的单位名称亦非被申请人名称,且其未能真实其曾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工作,以及被申请人法定达标人曾向其支付工资。因此,对申请人主张关于与被申请人曾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采信。申请人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需要以双方曾经建立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建立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不予支持。最后,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朱某和古某的仲裁请求。

 五、总结评析

虽然总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总裁请求有点超出被申请人意料之外,但还是在我所代理律师预测之内。这样的结果主要得益于我所代理律师对案件证据的详细研究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从事实上看,我们不能排除申请人确实为被申请人工作过,但是仲裁员和代理律师只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且,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也要清楚向用人单位主张有关劳动待遇的时候首先具有依法举证证实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一般来说,既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是一天两天的时间,有的长达数月或者更久,只要稍微注意一点就不可能收集不到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资料。还有就是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你面对的很可能是一个训练有素的专业律师,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一个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服务,千万不要因为舍不得那点律师费而丢失了整个大局。在这样的情况下,专业律师的作用可说起到关键性的决定作用,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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