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处理劳动纠纷案例
  • 发表时间:2019-2-21 18:28:39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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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人的一生有好几十年的时间都要工作,而当中不免会产生劳动纠纷。比如离职问题、工资问题、劳动合同问题、调岗问题、工伤问题等,几乎每个人身上都会发生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劳动问题。下文分析一则劳动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0日,申请人艾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清洁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2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1960元,支付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00元,支付上述期间年休假工资43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700元。 

二、接受委托

被申请人接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的申请人仲裁申请书、证据资料及开庭传票后,来到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我所指派的专业律师详细研究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就案件相关事实向被申请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了解。经过分析研判,我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既不能充分证实其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也不能充分证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因此,我所专业律师决定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其参与上述案件的仲裁与处理。 

三、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所律师将事件搜集整理的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资料提交仲裁庭,并指出申请人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都没有盖章认可,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上面均有申请人签名,考勤表和工资表均没有加班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及薪资水平均不变,因此,调整工作地点并不对申请人的实质权益造成任何影响,申请人拒绝到新地点报到工作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申请人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理合法,申请人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庭审中,双方就相关证据资料各自发表了质证意见。 

四、裁决结果

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争议案件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93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内容与上述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致。后申请人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内容。至此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五、总结分析

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说是走完了法律程序的全部阶段,包括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和二审法院诉讼。本所专业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参与上述案件的仲裁和诉讼,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案件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还是相当满意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之所以绝大部分都没有得到仲裁庭和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本所律师在开庭之前及时收集了大量的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证据资料,而这些证据资料在法律效力上足以推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有利于支持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我所专业律师提出的抗辩意见几乎全部被仲裁庭和法院采纳作为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的理由,真正体现了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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