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几个法律问题
  • 发表时间:2018-12-3 12:32:03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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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实际用人过程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情况比较多,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就劳务派遣几个法律问题阐述如下:

1、劳务派遣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就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在上述三方主体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63条和第64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相关义务。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注意的相关法律事项:

(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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