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案件
  • 发表时间:2018-12-12 17:27:20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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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处理

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于20121月份登记结婚,20154月生育双胞胎一男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2017年,原告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按照64比例分配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和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汽车一部。被告应诉答辩称涉案房产购置时向被告方父母借款人民币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房产尚有8万余元银行贷款没有还清,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车辆购置时被告支付了12万元;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双方一人抚养一个。

2、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双方的代理律师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了代理意见。

3、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两个双胞胎子女为原告抚养更为合宜,理由如下:第一,从两个幼小孩子的相互陪伴和心智发育角度分析,两个孩子在一处抚养,相互的陪伴对刚刚两岁的幼儿心智发育以及兄妹亲情的培养非常重要,目前两个孩子刚满两周岁,尚年幼更需要母亲的培养和照料。第二,从原被告的身体状况分析,原告已经进行了结扎手术,今后已经不再可能生育子女,被告患有相关疾病,其健康状态与原告相比,原告更适合抚养两个孩子。第三,从两个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情况分析,原告的父母均表示愿意且有能力帮助原告抚养两个小孩,因此原告抚养两个小孩可能面临的客观困难,有解决的方法和途径。

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但被告对于离婚没有明显的过错,对原告主张按照6:4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房产和车辆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配。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相应款项;涉案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归原告所有,原告作出相应补偿。

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主张涉案房产向银行贷款但合同上并无原告的签名,原告对债务不予确认;被告主张向其父母借款12万元,无债权凭证,原告也不予确认,法院对上述债务不予处理。

4、二审判决

上述一审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在上诉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原被告双方在上诉中,均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一致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就上诉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关于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和债务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内容。

5、总结分析

本案可以说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中除了要求判决离婚外,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问题,被告在答辩中又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从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均提起上诉和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情况看,原被告双方应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都有不满意的地方。但是从法院判决看,判决离婚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也是按照法院规定,将房产和车辆分配给权利登记人,由权利登记人作价补偿给另一方。这样的处理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关于超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是按照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情况判决给女方也是比较合理的。被告关于共同债务的主张,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否则无法证实共同债务的合法存在,法院判决不予处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法院就上述离婚案件的判决处理结果,虽然均没有得到原被告双方的全部认可,但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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