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发表时间:2018-12-3 12:10:26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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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人民法院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进行处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原则上由其个人承担。实际生活中,一方将婚前债务所得的价款或财产用于婚后生活,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证实,上述除外的规定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条款补充规定增加了两项内容(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能举证证实该债务是非法债务,或者夫妻双方事前约定该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且为债权人所知,或者该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虚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几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夫妻另一方的确认,二是债务金额在家庭日常生活合理范围之内,三是债权人就超出部分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了修正,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缺陷,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如何恒定一个家庭日常生活合理的开支,是否包括家庭对外投资在内,是否包括孩子额外的高等教育投入等等一系列问题。上述法律规定无疑又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真正从解决纠纷的公平合理性上予以体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主要原因就是如果夫妻共同债务越多,那么夫妻实际分得的共同财产就相对越少。实际生活中,也有很多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多分或让对方少分或不分的非法目的,往往采取虚构债务或隐匿财产的非法手段,从而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来限制上述情况的发生。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法律规定不仅比较冗繁,而且每个案件遇到的情况都有特殊性,因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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