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 发表时间:2018-12-3 12:03:13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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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有很多当事人双方只提出离婚请求,没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处理要求。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就一方的离婚要求进行审理。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因准予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2、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十四种情形。

  总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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