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 发表时间:2018-12-3 12:11:35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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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除了要求判决离婚外,大部分都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承担。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就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内,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具体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般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与基金、共同债权、公司股份及商业性保险等。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上述规定仅仅为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处理问题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涉及到具体财产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有关共同财产的处理,不以离婚为前提,夫妻双方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婚前财产或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1、夫妻双方为了逃避承担共同的债务,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将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有可能损害以一方的名义举债的债权人利益。2、一方的婚前财产虽然没有约定归共同所有,但事实上全部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后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如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结婚后将房产权利人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将婚前房产的房租收益用来购置婚后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将婚前的房产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婚后购置共同房产并将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上述情况下虽然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将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上述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变卖所得价款或收益直接用于购置房产并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权利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占据主要成分,因为关系到夫妻双方切身的利益。在夫妻财产的分割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特殊的情况,比如房屋的按揭、公司股份的评估与变现、股票买卖的时点价值、封闭式基金的赎回、商业保险的价值核算等等,都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采取既经济又合理的方法予以分割处理。总体上来说,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最简单又最合法办法便是双方协商处理,这样既不伤感情又不伤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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