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张借条情况下如何确定借款金额?
  • 发表时间:2018-12-5 17:07:17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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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凭证》约定:原告借款30万元给被告用于手机批发,借款期限为9天。《借款凭证》签订后,原告共分4次转至被告账号,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1.8万元。

2、被告答辩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参加上述案件的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我所专业律师代理被告作出如下答辩意见:第一,原被告之间不认识。被告一直与案外第三人之间做手机生意,原告是通过案外人与被告发生的经济往来关系。第二,借款凭证的形成是签订当天,案外第三人交给被告签名的,条件就是要求被告签名后支付18万元给被告去进货。第三,借款凭证下方备注有之前写的12万元借款借据作废。第四,《借款凭证》签订后原告实际上只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8万元。因此,本案被告实际只欠原告18万元。

3、争议焦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30万元还是18万元。原告方认为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款凭证》是被告对签名前后借款的总确认,签名之前被告借款12万元,签名之后被告借款18万元。被告方认为,根据借款凭证的备注内容,被告签订《借款凭证》后实际只收到原告18万元,签订之前的12万元借款被告虽然出具过借条但在《借款凭证》签订时明确注明该欠条作废,也就是该12万元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就此提供相关的银行凭证予以证实。

4、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借款凭证》上备注的“借据作废”字样,“作废”意为无效,若被告将借款偿还完毕则表述为“结清”或“了结”更符合常理。原告就借款期间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法院认为实际向被告借款18万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偿还本金18万元及利息。

5、总结分析

本案看似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但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有其特殊性,也就是把签名几份借款借据总结合并为一份借款借据。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不要只保留一个总的《借款凭证》,而把之前的相关借款凭证予以销毁,因为如果依据这张总的《借款凭证》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还款,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时候,原告作为出借方具有就该张总《借款凭证》的形成进行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责任。否则,被告只承认《借款凭证》签订后的借款金额,原告在《借款凭证》之前的借款鉴于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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