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货物买卖款还是民间借贷?
  • 发表时间:2018-12-5 17:06:25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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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65月向东莞市某法院起诉称,其于2008年向被告购买轮胎一批,原告向被告预付总价款人民币52万元,被告送货时,其中一批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经原告同意后退回货物,并由被告退回预付的货款人民币18万元,且被告当场写下借条签字并留下身份证号码,之后原告一直催要该欠款,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2、接受委托

  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和原告起诉书副本后,找到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经我所专业律师审查后认为: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涉案款项人民币18万元属于被告应该退回的货款,原告应该就该笔货物买卖相关事实予以举证证实,但原告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原告在起诉时,只提供了一张由被告签名的欠条,该欠条中写明被告收到原告现金人民币18万元,该内容显然与原告在起诉书所陈述的事实不符;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应该举证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18万元的借贷事实。经过上述分析,我所专业律师决定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

3、法院审理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所律师就上述相关问题进行了答辩。认为第一,本案若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应当举证证实涉案18万元是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但本案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支付过涉案借款,因此双方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能认定。第二,若本案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应当就双方之间货物买卖的相关事实予以举证证实。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第三,原告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就本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应当认定是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安排了两次开庭。在两次开庭过程中,原告就相关事实均不能做出明确的说明和合理的解释,其申请法院安排的证人在出庭时也没有就我所律师所提出的相关的问题予以明确的回答,更没有合理解释我所专业律师指出的证人陈述内容相矛盾的地方。

4、处理结果

通过庭审调查,我所专业律师上述观点得到主审法官的认同。主审法官要求原告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之间选择确定本案的案由,原告选择了民间借贷纠纷。在此情况下,主审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的相关凭证,否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凭证,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依法结案。

5、总结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18万元其实是双方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结算款,虽然被告就该18万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该欠条也只能证实原被告双方的货物买卖结算事实,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原告仅依据该欠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主张被告还款,因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情理之中。上述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作为专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在法院起诉时,应当结合自己的诉讼请求并组织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维护。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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