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一定不破租赁的例外
  • 发表时间:2018-7-31 14:44:01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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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我国法律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承认。该原则的确立一是为了保护弱势的承租人,如果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就会使承租人丧失租赁权,那么承租人权利的保障便无从谈起;二是为了使缔约成本经济化,即买卖合同的签订即会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不符合市场的经济原则。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并不是绝对的,适用该原则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其二、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
其三、出租人将该租赁物所有权出卖给第三人。(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非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当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几乎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尽皆知的概念,对于这一原则的成立和适用条件也基本上不存争议。但对该原则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并不是所有的“租赁”均可以对抗“买卖”。


下面四种情形即为买卖“破”除租赁。
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排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涉案房产的的收益分配方案,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三、《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四、法院强制拍卖涉案房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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