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问题
  • 发表时间:2018-12-26 17:48:39
  • 来源:登尼特
  • 浏览次数:2070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常都会涉及到房屋装饰装修的问题,法律上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装饰装修等一系列问题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法条规定主要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综上,对于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装修装饰以及扩建等问题,第一判定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第二,应明确装修扩建等房屋改造的过程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所装修装饰以及扩建的内容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及确认;第三,确认是否形成附和以及装修的现值损失;第四,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以合同不同的终止情形分别处理。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在线咨询 x
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