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 发表时间:2018-8-1 14:15:06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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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身权和财产的一般侵权行为,归责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举证责任完全由受害人承担。

其举证证明的范围,是证明侵权人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并围绕证明全部构要件而系统地证明确定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等具体事实。证明的主要事实是: 
1)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应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的客体、损害的对象、损害的结果、损失的性质和损失的范围。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还要证明身体伤害的程度,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造成死亡结果;证明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如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死者的丧葬费;证明残者、死者以前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的范围,等等。侵害精神性人格和身份权的,还应证明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程度,侵害的是何种 要权利,有无经济损失,损害的后果如何。 

2)被告的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证明加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其次,应当证明加害人行为的性质,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再次,还要证明行为的具体方式,实施行为的前后经过;最后,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3)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此种证明的要点,是要证明其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证明的方法,一是客观事实的证明,如一人被另一人伤害,有在场证人的直接证言。二是科学技术鉴定,如商店出售有毒食品,受害人中毒身亡,科学技术鉴定受害人的死亡确为该食品含有的有毒物质所致。三是合乎常理的推论,如侵权人在报刊上发表诽谤某人的文章,该人名誉遭受损害,推论侵权人的诽谤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过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就是要证明加害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行为后果的主观态度。证明故意,应当证明加害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或者证明加害人对行为后果已经预见并希望或听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活动。证明过失,首先要证明加害人是否对受害人权利的损害有注意义务,负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没有尽到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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