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事务所针对合同的可行性审查观点
  • 发表时间:2019-3-12 17:31:39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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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经济社会中交易最为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合同的可行性关乎到合同是否能够切实被履行的问题。可行性审查是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缔约目的对合同所处环境、主客观条件、交易习惯等结合一起进行考虑,对合同标的、设定履行方式、质量要求等内容,进行可操作性审查,确保合同履行能实际履行的行为。

1、对合同标的进行审查。

合同的标的是最能体现缔约目的、合同性质的核心内容,在拟写制定合同过程中针对标的约定,要做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切忌含混不清。特别是关乎到货物规格、货物名称、计量单位等货物买卖合同,如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切忌写成“购买苹果一车”之类的含糊描述。

在进行合同可行性审查中,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具备上述标准,可大大避免纠纷发生时出现“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

2、审查合同的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方式、合同标的等内容的设定都是为了合同目的的完成。不同类别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买卖合同的货物转移;技术开发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转移;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进度流程;安装合同的安装流程及设备交付等,但综合起来各类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标的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质量保证等等,这些内容的设定一定要结合缔约目的的具体客观实际来进行,以保证合同能够在现实中顺利的履行完毕。

3、审查合同的相关内容。

相对于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重要合同内容来说,有些合同内容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如不可抗力、保密约定、技术开发、管辖约定等合同约定内容,其实从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来说,这些也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机率很高,因不可抗力时间产生的所需承担的损失需要严格界定,如果对不可抗力没有相关约定,将产生重大矛盾阻碍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因此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预计的事项进行约定亦或详细的规定也就成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样的道理,像质量保证、保密义务等这样或类似形式的合同内容即使与合同标的不直接发生联系,但是却有利于合同整体的完善及风险的防范。在进行合同约定时,就合同客观事实对其进行相关约定,能够使合同整体更趋完善。

上述三点就是合同审核中可行性审查需要关注的核心方面。不具备上述要求的合同,需要进行修改,合同只有具备可行性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利履行,以达到合同双方的缔约目的。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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