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例
  • 发表时间:2019-2-20 18:25:00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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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下文分享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初,被告周某驾驶机动车与正在该路段清扫道路的清洁工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清洁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即被告周某存在主要过错,由被告周某所在的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冷链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所在单位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洁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本案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深圳市某某冷链公司名下,但实际上车辆实际为被告深圳市某运输公司占有使用。事故发生前,被告深圳市某某冷链公司将涉案车辆出售于被告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赔偿经协商不成,死者家属作为原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及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约人民币170万。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各方针对自身的请求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车辆登记人与实际占有使用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哪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使用占有主体所致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受害者的用人单位,并不是事故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数名被告均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该认定书违法或错误,故对《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周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应由其供职的单位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虽登记在被告深圳市某某冷链公司名下,但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且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因此被告深圳市某某冷链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死者所在单位深圳市某清洁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上述理由,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人民币55.5万元;被告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支付原告78万元;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撤回对深圳市某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应当承担的次要责任部分即总赔偿金额的20%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总结分析

上述案件一审判决以后,被告深圳市某某运输公司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判决未下。本案给我们几点启示:一是交通事故受害者所在单位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体,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认定受害者所在单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机动车转让的时候虽然签订有买卖合同且实际交付车辆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是按照登记车主还是实际占有进行责任承担?三是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其投保的涉案车辆登记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是否仍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参与了上述案件的一审代理工作,认为受害者所在单位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警部门认定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于法无据,应该认定受害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至于受害者所在单位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受害者在承担事故责任后可以另行要求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涉案责任认定受害者所在单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通过行政复议及在诉讼过程中难以推翻责任认定书,对于受害者所在单位来说极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判决在涉案车辆发生转让的情况下以实际占有者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免除了登记车主的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投保的涉案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也就是交通事故,其不因投保人的实际改变而免除承担保险责任。上述案件虽然二审判决没有出来,但依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基本上应该是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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