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案例分析
  • 发表时间:2019-2-14 17:46:59
  • 来源: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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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车辆的日益剧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一方面我们在开车时应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一方面,我们还应了解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方法。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可按照流程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事故中只有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双方可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②当事人姓名;

③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

④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⑤ 赔偿责任;

 

2.事故轻微,简易程序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交警固定现场证据,当事人撤离现场;

②交警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记录事故状况;

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名;

④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在调解结果中,当事人签名调解书生效;

 

3.事故严重,一般程序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①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②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

③ 双方对事故达成和解。

④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

⑤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文详述一宗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

1、案情简介

2011年8月份,原告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牌车辆在被告深圳市某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堆场内更换轮胎,在出口处由于其他车辆阻碍被迫调头。在车辆调头过程中原告车辆造成被告货柜举高机损失,事故发生以后,原告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车辆投保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感到事故现场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就上述事故造成货柜举高机损失核定为人民币5千元,经协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人民币约6万元,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强行扣留了原告车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放行车辆,均遭到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其扣押原告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运营损失。

 

2、被告反诉

被告接到传票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赔偿集装箱举高机维修费用人民币约6万元,举高机租金损失人民12万元,场地租金18万元,停业利润16万元,举高机贬值损失10万元,合计约人民币60万元。

 

3、争议焦点

原告方认为原告车辆虽然在调头过程不慎撞坏了被告所有的举高机,造成举高机损害并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被告以举高机损失巨大为由扣押原告车辆,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扣押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被告方认为被告方所有的举高机实际为原告车辆驾驶员损害,其有权在举高机修复之前扣押原告方车辆,并有权向原告方主张举高机损害所带来的间接损失。

 

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车辆撞坏被告举高机造成的损失应答予以赔偿,经鉴定后确定为维修费用约5万元,由原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被告扣押原告车辆导致的损失应当按照行业经营利润予以赔偿,并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约11万元扣车损失,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5、总结分析

在上述案件过程中,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代理原告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在案件开庭之前,我方代理律师通过与保险公司协调后,保险公司愿意并实际预先支付了维修费。虽然原告方主张的要求没有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面对被告数额巨大的反诉,通过数次开庭和质证,最后被告反诉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使上述纠纷终于公平合理的了结。上述案件在虽然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但是因为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方本来作为受害方但由于其无视原告方合理的放车要求,最终为自己非法扣车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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